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2024年05月23日 | 智慧灌溉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完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机制,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公司管理、群众参与、运行顺畅”的农村水利管理模式,确保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的成”、“管的好”、“长受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等法律和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跨乡镇、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管理模式,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关措施,落实优惠政策,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广大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一)县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任部门,负行业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并指导和监管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分和保护。
(二)县财政局负责将农村饮水水质检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
(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纳入规划管理,按规定办理相关土地及规划手续,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护范围。
(七)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办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
(八)国网成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保障,落实相关电价优惠政策。按有关法律法规将农村饮水工程电费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提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辖区内各村组供水工程的管理责任,研究制定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管理好本行政区域饮水安全工作,指导各村做好村级供水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做好工程建设、矛盾纠纷处理及其他协调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发挥社会效益。
第四条按照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县政府依法成立成县通和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业务上隶属县水务局,为县级农村供水工程专业管理单位。
成县通和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各水厂的运行管理;指导全县单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水费收缴、节约用水、政策宣传等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各乡镇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管小组),乡镇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镇长、驻村干部和村干部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组的纠纷处理和协调工作,并督促受益村村级管护小组做好本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和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
第六条各受益村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管小组),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根据本村(自然村)真实的情况确定村级水管员(组员)。
村级领导小组负责按期收缴水费和村级管网维护,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建设的供水工程。水源、泵站、电力设备、高位水池、供水干支管及村级管网的产权均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的给水装置设施由成县通和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和乡管、村管小组依照相关规章制度依法来管理。黄陈水厂、陈院水厂、城关北山水厂、苏元水厂由成县通和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单村供水工程由镇、村两级负责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管理单位承担。
用水户所有的给水装置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费用自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第九条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为成县通和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
第十条县水务局对农村供水工程涉及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供水区域内全面实施各项节水措施,保障正常供水,保护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培训、竞争、激励、约束和考核制度。调度员工积极性,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努力提高工程效益和管理上的水准,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效益稳定发挥。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可以参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446-1995)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与受益乡、村或用水户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三条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可以耕作(水源部分除外),但严禁修路、栽杆铺设电缆、挖窖打井、炸石取土挖沙、建房、葬坟、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损毁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
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确因特殊需要修建建筑物的,必须事先向成县通和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或镇村管理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未经准许修建的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必须拆除,产生的责任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村管小组负责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检修和维护。村管小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上报乡镇级管护小组统筹解决。维修资金预算单次超一万元的,应当报县水务局从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基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关系到受益区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水源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饮水水源不受污染破坏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理应当对取水建筑物设置保护的方法,还应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设置界桩。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工矿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有污染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垃圾污水,不得堆放有污染水质的废渣、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第十七条农村饮用水水质检验测试中心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对水质检测结果中有疑问的指标,及时联系卫生部门进行复检,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农村里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八条开矿、建厂或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供水工程损坏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依据有关法规,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停止污染或损害,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供水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生产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生活用水。
有以下情形之一,供水管理单位会同村管小组决定停止供水,应及时向用水户通知,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对私自改装或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供水单位和村管小组可以停止供水。
第二十二条村管小组应当配合供水单位对受益区的用水户,逐村、逐户登记造册建卡,便于有计划供水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用水户应当保护供水设施完好,冬季对供水管路保暖,确保正常用水。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节很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私接水表、私开铅封,弄虚作假,致使水表计量不准,偷水截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三)私接水管,旁通闸阀,擅自增加供水设施及损坏其它工程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在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供水工程设施管理和水源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打井、爆破等危害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否则依法责令停止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排污造成水源污染的,依法取缔,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用水户连续三个月停止用水,应当事先向供水管理单位提交停止用水申请书,经批准后保留其用水户籍,可以暂停供水。
第二十六条各村管小组工作人员一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饮水工程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条工程验收合格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新增的用水户(简称新用水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村管小组同意后报乡管小组批准,收取安装材料及施工费用后,由村级水管员进行入户作业。
水厂供水的区域内,新增用水户向村管小组提交申请,经村管小组同意后报成县通和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收取材料费及施工费用后,由成县通和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安排人员施工。
第二十八条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报经成县通和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或乡管小组同意,由村级水管员作业,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九条需临时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临时用水户),须向村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水用途、数量、时间、地点。经成县通和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或乡管小组审核, 并收取安装费、材料费后,由成县通和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或村级水管员实施通水作业,产生的费用由临时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建立和完善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和水费收缴制度,扭转农村供水工程不收费、收费率低和成本倒挂现象,实现供水工程良性运行,达到以水养水的目的。
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应根据《甘肃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费用核算管理暂行规定》,核算供水成本、费用,并报县发改局审批。供水单位理应当按审批的供水价格计收水费。
第三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偿供水,实行按计划供水,节约用水。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公共用水需要。禁止用自来水灌溉农田。
第三十三条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对安装的计量设施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不得影响用水量抄报和水费收取。
第三十四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保本微利、以水养水”的原则,区别不一样、规模分别核定水价,建立起“用的起、管的好、长收益”合理水价机制。
(一)水厂工程和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的水价执行原物价部门批复的指导水价。未批复水价的按工程实际运行成本核算供水成本和费用,并报发改部门审批,按审批的供水价格计收水费。
水价标准随物价指数、供水量、供水成本等因素变化,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发改部门核准后调整。个别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因运行管理难度大,水价也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供水水价。
(二)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村委会、村管小组和用水户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供水水价,与村民签订用水协议、落实水费收缴制度,保障供水工程安全运转。
第三十五条成县通和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和村级水管员要严格按照“领取票据、进户抄表、计量核费、现场开票并收费、填写用水户手册、向出纳交费、会计审核记账、填写用水户缴费卡片、负责人审核”的程序收缴水费。
第三十六条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按规定的日期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按照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计收标准为日加收千分之二。经催缴无效的,村管小组可以停止供水。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用水计量设施定期校验,对不正常运行的用水计量设施来更换,当供水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申请对水表进行校验。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八条乡镇、村驻地的机关单位执行计量水价标准(统一按照发改部门批复的标准或“一事一议”水价执行);城区供水管网覆盖的镇、村用水户水费由城区供水管理单位收缴(统一按照发改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饮用水供水厂水费由成县通和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收缴,单村供水工程水费由村管小组收缴。乡管小组督促村管小组积极收缴水费,村级水费收缴率与水管员报酬挂钩。村管小组收取的水费汇总上缴各乡镇,由各乡镇统筹安排。各乡镇水费收缴率纳入年度水利工作考核。
第四十一条乡镇收缴水费的20%做为维修基金统一上缴县水务局,收缴的水费的80%由乡镇统筹用于辖区内村社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水管员报酬及电费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保证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四十二条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按《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 维修养护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县水务局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 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凡能正常管理,装表计量并及时足额缴纳水费的,均列入维修养护基金应用限制范围,对不能按时缴纳水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下拨维修养护基金。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不得动用各种维修养护基金。